LEARNING GARDEN

学习园地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发布时间:2020-05-12作者:陶长军浏览人数:

 1.jpg

 

当前安全生产态势

 
19年11月26日国务院江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工作组进驻江苏省开展专项整治督导工作。
    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进行第十九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并再次强调了安全生产工作。
    19年12月2日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举行学习会,邀请国务院江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组组长、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黄明作专题辅导报告,省委书记娄勤俭主持。
    19年12月6日,江苏各地县级召开安全专项整治部署大会
    4月1日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全 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 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内容主要分2个专题和9个行业 领域专项,2个专题当中,一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 产重要论述,重点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抓落 实上有很大差距;二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推动解 决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不落实等突出问题。9个专项是聚焦风 险高隐患多、事故易发多发的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消防、 道路运输、民航铁路等交通运输、工业园区、城市建设、危险废 物等9个行业领域。这就是总书记在批示当中 所说的“全国三年整治的大灶”
    4月10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安 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刘鹤副总理和王勇、赵克志国务委员出席 会议、作出部署。
    4月13日,总书记在国务院督导组的督导报告上再次作出重要批示,鲜明提出“两个不放松”的要求,要求我们继续抓整改不放松,实现开小灶任务后,再纳入全国三年整治的大灶,不达目的不放松。
    4月22日,国务院专门召开督导反馈推进会,王勇国务委员作了重要讲话,黄明同志主持会议并讲话,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对前期我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和国务院督导组督导工作作出总结,对下一阶段工作作出明确部署,会上省委 娄勤俭书记作了发言,对党中央、国务院表了态,对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 提出明确要求。在续会上,吴政隆省长又作出了具体部署。全省省市县三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人大政协的领导同志,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省里13个督导组的组长都参加了视频会议。
    4月24日,娄勤俭书记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指出要牢牢把握持续抓整改不放松、不达目的不放松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过程导向、结果导向,深入解剖麻雀,切实警醒反思、查缺补漏,严之又严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4月26日,吴政隆省长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也对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进行了学习贯彻,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再次进行强调和部署。这次会议也作为安委会全体会议,分别听取交通运输、化工和危化品、消防等3个重点领域专项整治推进情况,吴省长详细询问每个专项开展情况,逐个进行“过堂”,研究这3个重点领域整整用了3个小时的时间。

 

 
防止事故的思想模式
 
 
拒绝事故的出路
 ①分析自己出事的原因,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自己吃一堑,自己长一智     痛苦的方式;
 ②分析别人出事的原因,避免自己出事
              别人吃一堑,自己长一智     高明的方式;
 ③分析别人不出事的原因,借鉴别人不出事的办法
              不须吃一堑,亦可长一智     智慧的方式
“前车之辙,后车之鉴”说明了总结事故教训的道理。
可怕的是:吃一堑不能长一智,伤亡永不止!
事故感悟
责任心的缺失是安全生产的最大隐患

            对任何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都会有一点重要的发现:“根本原因都是责任心的缺失”。 如果不能增强广大干部员工的责任心,我们的安全生产就只能被动应付,不会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02年11月1日《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006年7月16日第14期《求是》杂志发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文章《安全生产:提高认识 把握规律 理清思路 推动工作》,“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人负责制。两个主体、两个负责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中国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责任制度。
2010年8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号)“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04年1月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伤的决定》(国发【2004】2号)第三大项提出:“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总体要求:“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2011年11月26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 〔2011〕 40 号)提出:“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14年12月1日《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016年7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2017年10月10日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2018年04月0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安全生产法》中主体责任的概念解析
 
一是指分内应该做好的事,如履行职责、应尽义务、承担责任等。
二是指如果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该承担的不利后果或者强制性义务,如担负责任、承担后果等。
一般把前一种责任称为积极责任,后一种责任称为消极责任
哲学上:指对客体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是客体的存在意义的决定者

法学上:指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民法中指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公民或法人。

 

 
2.jpg
 
 
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理由
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理念: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是为了创造效益,那么企业在实现其生产利润的同时,理应责无旁贷地肩负起安全责任,企业法人、产业工人在抓好产品生产管理、效益的过程中,也要务必同时强调、实现自身安全操作。
安全是什么:生命、效益、幸福、责任。
生产安全是如影相随,看是无形却有形。也就是说,安全这一关键问题其实始终贯穿于生产领域的全过程,两者是相伴而行的,而落实这些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毫无疑问就是由企业去完成。
政府本身没有参与生产经营,从管理层面上说,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履行监督管理企业安全生产的职责。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内容
 
《安全生产法》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总结)
1、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 )
3、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高处作业三宝:网、帽、带)
4、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5、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
6、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
8、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检测、监控。
9、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10、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
11、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12、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
13、积极采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确保所使用的工艺装备及相关劳动工具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14、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5、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16、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7、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四不放过: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其具体内容是: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
(3)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4)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法》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7项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江苏条例追加四条:
(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二)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三)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四)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责任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江苏条例追加三条: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二)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三)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企业如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必须五到位”
 (一)必须依法生产经营建设,要求企业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主讲“三同时”管理)
        
(二)安全责任到位,强力推进“五落实五到位”(主讲安监总办〔201527号)。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管理力量。(主讲安监机构和人员)
 (三)安全投入到位,依规提取使用安全经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全体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
       
(四)安全教育培训到位,强化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同时强化一线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营造安全文化氛围。让从业人员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主动自觉地优化安全管理模式和方法,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安全管理到位,加强风险辨识管控,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格监控重大危险源,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主讲双重预防机制和重大事故隐患标准)
       
(六)应急救援到位,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及时评估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五个方面20个小项)
 
 安全生产是企业永恒的主题,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制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如下:
    一、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5)
    1.压紧压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第一责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亲自推动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经常深入一线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每年至少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职工、股东监督。加强对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坚持依法生产经营。企业必须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和许可,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时主动获取并严格执行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严禁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及工艺,及时淘汰更新陈旧落后的设备及工艺。生产有毒有害物质或发生事故可能影响公众安全健康的高危行业企业,应建立与公众沟通的交流机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企业应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高危行业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安全总监、注册安全工程师。
4.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整治、设备维修保养、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保险、应急演练、事故救援等安全生产支出。高危行业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其他企业应积极投保。
5.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积极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标准化创建等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例会、例检、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确保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工作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要求,实现安全行为规范化。
 二、严格落实全员岗位责任(3)
  6.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内容,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清单,制定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细化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的生产车间、班组、一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员全岗位全覆盖、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追溯。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将安全文化阵地向一线班组和工作现场延伸,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7.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培训规定要求,采取“送出去学、请进来教”等形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理论教学与实践技能培训,并记入教育培训考核档案。高危行业企业应抓好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新上岗员工安全技能培训、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培训等。通过经常性的教育培训,使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使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特种岗位作业的专业技能,使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具备一线岗位安全管理的知识和能力,使一线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8.严格责任制考核奖惩。企业应每年组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与员工收入、晋级等挂钩,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三、严格落实安全防控责任(4)
 9.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主动报告制度,定期排查、全面辨识、动态更新、严格管控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并依据事故发生概率和可能后果,按照有关标准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针对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安全管控措施,逐一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责任人,确保风险可控。
10.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应牢固树立“隐患无处不在、成绩每天归零”的意识,视隐患为事故,建立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隐患排查机制和清单管理、动态更新、闭环整改的动态调整机制,持续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动态排查出来以及政府主管部门通知整改的安全隐患,应逐条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并激励员工主动排查、发现举报事故隐患。自身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检测和隐患排查治理。
11.加强各类危险源安全管理。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和建档,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完善控制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联网。对具有较大或以上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应建立运行、巡检、维修、保养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事故应急处置卡,配备消防、防雷、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体检式安全评估,确保始终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12.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企业应加强对爆破、吊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登高,设备大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油罐清洗、临时用电、涂装、危险品装卸,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及时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纠正违规行为。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13.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项目建设概算,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高危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合格不得施工建设,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部分早期建设运行、未进行安全设计审核和验收的企业,应请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安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和设计,并按要求进行补充建设,经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14.加强职工安全防护管理。企业应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定期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和更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并如实记录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企业工会应加强监督检查,贯彻实施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工会劳动保护队伍。

 15.加强外包等业务安全管理。(第一部分)企业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告知其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第二部分)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第二章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7条)
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项目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应加强对外包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反“三违”、隐患排查治理和绩效考核奖惩制度。
发包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提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强制性条文的要求,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第七条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依法应具备的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不得将外包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单位。
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承包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项目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第八条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
(二)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三)安全设施设备和施工条件;
(四)安全投入保障;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
(六)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
(七)事故应急救援;
(八)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八)违约责任;
(九)其它要求及责任等。
第九条 发包单位是外包项目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
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
发包单位应加强对承包项目安全投入的监督管理,保证将安全费用投入用于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第十条 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外包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或外包项目作业过程中存在交叉作业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对安全风险较大的技改外包项目,发包单位应成立专门班子,由一名公司(厂)
级领导专项负责,并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对外包项目作业过程中需要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或存在危险作业的,发包单位应安排专人对作业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一条 发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项目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作业前,发包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和环境,做好工程施工区域、运行设备、其它检修区域的隔离工作,设置逃生通道,悬挂警示标志。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项目的安全、技术书面交底,明示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明确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确定施工过程中的禁止和许可事项。技术交底须经双方签字确认,安全作业条件不达标、无安全技术措施和未进行安全交底的,严禁组织作业。
在进入现场作业前,发包单位应针对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应急处理措施和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等方面对承包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做好培训记录,经考核合格的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第十二条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项目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定期对其承包单位的相关资质、安全管理、现场作业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发包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即查即改,及时公布查处情况。
16.加强复工复产安全管理。企业复工复产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组织对生产系统特别是管道、阀门、仪表等机械设备,通风除尘、污水处理等处理设施,应急报警、放射防护、防雷防爆装置等保护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方可复工使用。
17.提升智能制造水平。企业应积极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建立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并接入政府监管部门信息管理平台。加快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实现精细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从源头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化工生产企业应建成集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息、企业安全风险分区信息、生产人员在岗在位信息以及企业生产全流程管理信息等于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风险隐患“一表清、一网控、一体防”。
 18.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企业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及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与本企业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装备等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实战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训练,使各级各类人员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熟记岗位职责和应急处置要点,熟练操作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装备,提高现场应急救援能力。
19.严格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企业应严格遵守事故报告有关规定,按照报告时限、内容、方式、对象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向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不得瞒报、漏报、谎报、迟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应按规定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20.强化举一反三整改落实。企业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检查。重视加强对轻微事故、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原因分析,研究落实预防改进措施,防范人员伤亡和有较大财产损失的事故发生。建立事故信息共享机制,针对同行业、本地区发生的典型事故,及时组织学习反思、警示教育和自查自纠,有效预防类似事故发生。